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管理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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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行业排气筒变化应重报环评、23个行业高度要求【废气】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执法的重点。

上图: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规范设置


二、环保部: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含锅炉或排气)应重报环评



《通知》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明确:锅炉或排气发生以下这些变化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根据环评法和新环保条例应重新报批环评。

一、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二、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六、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七、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八、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九、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一、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 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二、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四、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
②可变荷载与作用
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四、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五、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总结: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外,其他排气筒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10.《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4.《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8.《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9.《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2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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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与地点

时间:疫情原因 会议延期 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杭州


会议主题

减污降碳背景下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新机遇、新要求


会议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时间
会议内容
注册报到
10:00-21:00
注册报到

会议第一天

第六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题报告

09:00-17:00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及其对危废产业的影响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政策与趋势

- “无废城市”建设与危险废物管理

- 危险废物名录及其动态修订

- 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 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管理

- 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与数字化管理

- 危险废物跨区域协同处置管理

- 典型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解读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财政金融政策

- 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促进减污降碳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进展

- 典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经验

17:00-18:00

对话:减污降碳,推动危险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一)

降碳——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

09:00-18:00

- 危废资源化企业碳中和与碳核算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 工业副产盐无害化与资源化新技术

- 电镀污泥和冶炼废渣中金属的回收技术

- 废活性炭的再生与高值利用技术与实践

- 废酸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

- 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回收新技术

- 含油污泥工业连续化综合处理成套工艺及装备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技术与设备

- 危险废物集约模块化新型填埋技术与实践

-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 抗生素菌渣能源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实践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 等离子技术在危废处置的应用

- 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协同处置技术装备与案例

- 危废处理专用等离子体炬设备与应用

- 冶金电弧炉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实践

- 无氧热解技术装备在危废领域的应用

- 过热蒸汽碳化裂解装置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的应用

- 铝灰资源化利用技术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二)

减污——危险废物全过程污染控制

09:00-18:00

- 危废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无害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

- 危废行业的高效脱硫技术与设备

- 危废贮存库恶臭废气的高效收集系统

- 危险废物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控制技术

- 危废治理行业废气污染调查与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

- 危废行业VOCs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治理案例

- 高浓度含盐废水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 高抗生素残留发酵类废水高效深度处理技术

- 协同处置水泥窑炉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问题探讨

-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气NOx超低排放最佳治理技术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 危险废物智能仓储系统

会议第二天: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三)

协同增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09:00-18:00

- 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 水泥窑协同处置现状及发展趋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 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 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发展案例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诊断与提质增效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 危险废物包装标准化探讨

-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信息化平台

- 危险废物智能化仓储系统

- 危险废物运输新技术装备深度融合应用

-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二)专家问诊

本次会议面向全行业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技术或装备需求,以及企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危险废物政策制定、环境管理、危险废物鉴别、设施运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供需对接

此次会议将精准对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政策对接、技术推广难,以及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技术、设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国内外征集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案例,经专家委员会筛选后汇编成册,面向参会代表发放。
企业展洽:为更好地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5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

                无忧固废网

承办单位: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北京索丽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个(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C类(演讲报告):详情咨询会务组。



往届会议回顾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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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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