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搬迁项目不用在报告表中评价现有工程?厂区旧址要重做场调?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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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异地整体搬迁项目是否要在报告表中对现有工程进行说明?
异地整体搬迁项目按照新项目内容填报,需要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不需要对现有工程进行评价。涉及污染物总量问题,可以在总量控制指标里明确搬迁项目与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关系。
以上回复来自环境部环评技术平台和环境部评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docx(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电脑上便捷下载方式见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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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关于厂区旧址是否重做土壤调查报告问题的请示
2022-06-09 16:3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4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公司旧址生产区(在产)组织开展了土壤监测,在我公司旧址生产区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砷。3个土壤监测点位中砷的监测结果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控值。
根据2020年2月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32号)中“2.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程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现有工程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3.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拆除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现我公司旧址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相关建设物已拆除,是否需重新编制土壤调查报告?
特此请示,盼复。
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06-15 15:47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你公司自2017年起即被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2018年4月我厅对你公司厂区组织开展的土壤监测属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工作内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是一项全国性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活动,其点位数量无法满足某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因此,该地块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系列技术导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确保地块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若该地块涉及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