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3-03-10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医废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4月14-16日   地点:陕西 延安

后参观延安国清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会议针对生态环境部先后修订的医废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蒸汽消毒、医废焚烧处置及医废消毒处理设施等一系列技术规范

医废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发言、展位火热报名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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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初、中、高级技能等级证书

本证书是任职、晋升、录用、评级的有力证明、全国通用,无年审


2023年1月

环保政策标准汇总


从2023年1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01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2022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02 |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3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772-2022)

为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04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制定本规则。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

05 | 《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

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标准》于2017年立项,由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牵头编制,为海洋碳汇研究和应用提供了一套适用方法。《标准》认为海洋碳汇是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从空气或海水中吸收并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规定了海洋碳汇核算工作的流程、内容、方法及技术等要求,确保海洋碳汇核算工作有标可依,填补了该领域的行业标准空白。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06 |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GB 41930-2022)

本标准规定了以水泥为主要固化(固定)介质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待近地表处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包括固化体和固定体)的特性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高完整性容器的废物包的特性鉴定。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07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08 |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2 mg/m3~0.6 mg/m3,测定下限为 0.8 mg/m3~2.4 mg/m3。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09 |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

该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0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该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1 |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

该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2 |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该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01 |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2 | 《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

条例涉及管理体制、河湖保护与治理等多方面内容。在管理体制方面,明确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发展规划,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湖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3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4 | 《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5 | 《贵州省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6 |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共计21条,主要对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现场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7 |《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

为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经由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8 | 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试行工作的通知,实施范围包括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造纸等4个行业所涉企事业单位。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试标记,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09 |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0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意见》(京管发〔2022〕24号)。《意见》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优化调整建筑垃圾备案登记制度,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管理,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并从严格监督考核、严格备案管理、严格行业监管、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设施用地、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法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强化保障措施。

1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2 | 广东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技术规范》(DB44/T 2390-2022)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内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与分级、安全风险防控与告知、持续改进及文件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分级与防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炸药企业以及涉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该标准自2023年1月8日开始实施。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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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16日

2023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论坛



会议初步安排


01

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4月14-16日(14日报到)

地点:陕西 延安

02论坛初步安排

(一)会议报告

  • 1.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政策与趋势

  • 2.《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 3.《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 4.《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 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解读

  • 6.《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解读

  • 7.医疗废物收费政策和运营模式

  • 8.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关键技术

  • 9.我国医疗废物消毒处理技术进展

  • 10.医疗废物焚烧烟气二噁英控制技术

  • 11.医疗机构废水及污泥的规范化处理处置

  • 12.医疗废物无害化技术验证(ETV)评估体系建设

  • 1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备管理与维护

  • 1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 15.医疗废弃塑料用品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 16.医疗废物智慧运行监管系统

  • 17.医疗废物处置领域投融资机遇与挑战

  • 18.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在线监测等相关设备选型及案例分析

(二)典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参观交流

)专家问诊

本次论坛将面向全行业征集当前医疗废物处置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置专家问诊台,邀请资深专家和业内精英现场与参会代表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供需对接

精准对接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最佳环境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互动,实现精准匹配供需。

三、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协办单位

四、参加单位

1.从事医疗废物监管、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研发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A类参会名额)。


06

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分会 培训部

联系人:靳艳云18311153598(同微信)

            15340187079

邮箱:   jinyanyun@51guf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