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将发布新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新增第三方机构的处罚条款...|0328

发布时间:2023-03-29   来源:固废危废知库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月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要求发生了新变化,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部印发《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期间,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环境要素全覆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联动、全融合,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登记的程序要求,明确了监管要求、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2018 版《办法》与《条例》等规定内容比较,在管理对象和范围、管理程序和流程、管理内容、实施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条例》规定的排污登记、排污限期整改管理等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现行环境管理需要。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对典型违法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对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指出,对服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文件,加强对技术机构管理、考核、退出和信用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