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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EX情报分析师】2013年第6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之“侧影”(一)

编辑:Baggio 点击: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专利许可作为科技成果商业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2011年8月1日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开始施行,在我国,法律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要求备案,但对备案的法律效力没有规定,专利许可合同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受到的保护。备案只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因而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许可备案登记统计信息的数据仅仅是实际市场发生的许可交易的一部分。但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备案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这部分数据仍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挖掘。
    为何要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备案?
    第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二,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三,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也可以依法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高校专利许可备案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侧影”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与其中的专利权益变更产生深刻联系,专利许可备案作为高校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不容忽视,因此从这一数据中挖掘的信息对于技术交易市场及高校科技成果管理者、科技政策制定者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中国专利许可备案登记统计信息中最新公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及第二季度的数据,笔者对其中的高校数据进行了提取和分析。
    统计结果显示,2013年上半年,中国专利许可备案登记总量为7836件,与去年同期(2012年1-6月)的9001件相比下降了12.9%。其中,由高校作为专利许可方向其他机构进行专利许可的总量为648件,仅占专利许可备案登记总量的8.3%。高校作为许可方参与专利实施许可仍然不够活跃。

浙江大学位居榜首,清华北大榜上无名
    根据统计分析发现,专利许可备案数量上,浙江大学以76件专利许可备案登上榜首位置。而安徽理工大学以35件位居第二,江苏大学,东南大学表现也很抢眼,以34件和32件分别位列第三位和第四位。值得注意的是在排名前20位的高校中,北京地区高校表现较为逊色,仅有北京工业大学一家进入排名,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则分别仅有3件和2件备案登记而落榜。(详见图2、表1)
    区域差异明显,长三角表现突出
    根据高校所在区域,我们进一步统计分析发现,在排名前20位的高校中,区域差异十分明显,其中长三角地区有10家高校进入榜单,包括浙江大学、江苏大学、东华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苏州大学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仅这10家高校的专利许可备案登记总量为208件,占上半年高校专利许可登记总量的33%。

图2:2013年上半年专利许可备案登记量排名前20位的高校

发明专利许可备案登记超八成
    在2013年上半年高校许可备案登记中,发明专利占86%,实用新型占12%,而外观设计仅占2%。
    独占许可方式成“绝对主流”
    根据2013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高校专利许可备案中绝大多数为独占许可,比例为77%,其次为普通许可,占16%,而排他许可所占比例最低,为7%。(如图4所示)

专利普遍处于“青少年“期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的高校专利许可备案中,其许可的专利大部分为2010年后申请的专利,多数处于专利生命周期的“青少年“期。如图所示,其中,专利申请年份中2010年最多共146件,其次是2009年及2011年的专利申请。这部分专利刚刚获得授权不久,具有新鲜的生命力,也是专利许可市场上的主要活跃部分。

思考与结论:
    从各国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不仅美国、日本、欧洲、韩国等发达国家关于专利许可引起的权利变动采用了登记对抗制,而且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专利许可登记中也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并在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法律效力,即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对专利许可使用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使得许可登记即具有合同信息的备案功能又具有权利公示功能。
    比较而言,我国对专利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属于典型的备案式登记,这种备案式登记缺乏权利变动宣示的功能,容易造成专利许可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问题。
    笔者期待未来能从法律上对专利许可备案登记的法律效力给予明确规定,赋予其权利公示的功能,以确保专利许可交易形成的市场信息有序公开并便于相关权利义务人的查询,这将是构建有序的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环境的必要措施之一。
    从高校的角度来看,其作为科技创新最活跃的源头地带,每年有大量的专利作为科技成果的“定型”载体及保护的必要措施而源源不断地产生,这些专利产生的终极意义究竟是什么?专利是面向未来市场的权利伸张,是为研究者参与分配未来可能产生的经济收益所设计的法律筹码,如果不深刻把握市场规律,不深入研究商业化路径,不重视专利权利市场化运作的后续进程,专利将幻化为自我欣赏的荣誉证书——相信,高校科研管理者绝不会期待成为这样一场喧哗闹剧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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