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9.1-201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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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灵敏度、鉴别力、分辨力、死区及稳定性等)的局限性导致的不确定度,即仪器的不确定度;
g) 测量标准或标准物质提供的量值的不确定度;
h) 引用的数据或其他参量的不确定度;
i) 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中的近似和假设;
j) 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观测中测得的量值的变化。
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必须根据实际测量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5.1.3由于被测量的定义中对影响被测量的影响量的细节描述不足所导致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属于定义的不确定度。定义的不确定度是在任何给定被测量的测量中实际可达到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
5.1.4分析测量不确定度来源时,除了定义的不确定度外,可从测量仪器、测量环境、测量人员、测量方法等方面全面考虑,特别要注意对测量结果影响较大的不确定度来源,应尽量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使评定得到的测量不确定度不致过小或过大。
注:一般,测量重复性导致的不确定度中包含了测量时各种随机影响的贡献,如果其中包括由于分辨力不足引起的测得值的变化,这种情况下只要评定测量重复性导致的不确定度,就不必再重复评定分辨力导致的不确定度。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于分辨力太差,以致无法获得测量重复性时,就需要评定分辨力导致的不确定度。例如用显示为七位半的多功能源去校准三位半的数字电压表时,多次测量的测得值不变,此时就应评定被校数字电压表分辨力导致的不确定度。
5.1.5修正仅仅是对系统误差的补偿,修正值是具有不确定度的。在评定已修正的被测量的估计值的测量不确定度时,要考虑修正引入的不确定度。只有当修正值的不确定度较小,且对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贡献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可不予考虑。如果修正值本身与合成标准不确定度比起来也很小时,修正值可不加到被测量的估计值之中,而作为不确定度考虑。
5.1.6 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法制计量领域中,被测量通过与相应的计量标准相比较获得其估计值。被测量所要求的最大允许误差与计量标准及比较过程导致的不确定度之比达到3:1或以上比例时,通常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
注:例如,用经校准的标准砝码检定商用台秤,商用台秤的最大允许误差与标准砝码的扩展不确定度 (k=2) 之比大于3;1,检定时标准砝码的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
5.1.7 当某些被测量是通过与物理常量相比较得出其估计值时,按常数或常量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