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9.1-201X(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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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不确定度”或“测量不确定度”用于一般概念性的叙述,当定量表示时应加适当的形容词,如:在评定过程的是“标准不确定度分量”,当需要明确某一被测量估计值的不确定度时要明确说明是“合成标准不确定度”还是“扩展不确定度”。
6.7.6 估计值y的数值和它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uc(y)或扩展不确定度U的数值都不应该给出过多的位数。
6.7.6.1 通常最终报告的uc(y)或U最多为两位有效数字。对于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u(xi),为了在连续计算中避免修约误差导致不确定度而可以适当保留多余的位数。
6.7.6.2 在报告最终结果时,一般采用修约规则将数据修约到需要的有效数字。如U=28.05kHz经修约后写成28kHz。有时也可以将不确定度最末位后面的数都进位而不是舍去。例如,U=10.47mΩ,可以进位到11mΩ。
注:修约规则参见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6.7.6.3 被测量的估计值,在相同计量单位下,应修约到其末位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一致。
例如:如果y=10.05762Ω,其U=27mΩ。由于U=0.027Ω,则y应修约到10.058Ω。
6.8 测量不确定度的应用
6.8.1 测量不确定度在合格评定中的应用见JJF1059.3。
6.8.2 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1)在校准证书中,校准值或修正值的不确定度应针对每次校准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注1;校准值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测件有关的,不同被测件用同一计量标准进行校准时,由于被测件的重复性和分辨力不同,其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也不相同。
注2;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仅是在校准时的测量条件下获得的,不包含被测件的长期稳定性,也不包括用户使用条件不同引入的不确定度。
2)测量不确定度是对应于每个测量结果的,因此对不同参数、不同测量范围的不同量值,应分别给出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只有当在测量范围内测量不确定度相同时,可以统一说明。
6.8.3实验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
在实验室认可时,实验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是用实验室能达到的测量范围及在该范围内的